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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对殷书国委员《关于全面推行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建议》进行答复
来源:民基所   发布日期:2016-09-14 10:00:14   浏览次数:967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数量不断增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前司法实践中担保门槛过高、方式局限单一,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因此,在诉讼保全中提供财产担保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成为了一项“成本高昂”的制度,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为解决该问题,宜昌市政协委员、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书国在宜昌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中提出《关于全面推行保险公司及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建议》,近期获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

宜昌市中院在答复中说道到,为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得以实现,促进审判调解工作,破解执行难,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经济秩序,宜昌市中院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先行试点工作,并出台了《关于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担保工作的条件,推动从制度层面对该项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确保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中院将在全市法院试点开展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吸收有益经验,为下一阶段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良好前提。

    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到,“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作为一种新的保全担保形式,保险担保与传统担保相比,保险担保赔偿能力强,运作规范,保险费率低廉,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无需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手续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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