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律协公告    宜昌律师网-宜昌市律师协会主办

阅览详情 / View details

省司法厅转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3-07-22 00:00:00   浏览次数:646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律公科(处):
现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学习。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2013年7月16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鄂高法发〔2013〕5号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注: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二十九个贫困县(市)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6日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2014 YICHANG LAWYERS All Rights Reserved. 宜昌律师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三峡热线 · 蓝光网络
鄂ICP备2021001284号 主办单位:宜昌市律师协会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学院街14号   电 话:0717-674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