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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律师行业执业投诉案件调查规定(试行)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1-10-12 10:25:31   浏览次数:1610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参与行业管理的工作优势,发挥律师协会领导班子和纪律委员会在行业执业纪律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律师行业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力度,根据《宜昌市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值班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向市律师协会投诉、转办、交办,涉及我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涉及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投诉案件,原则上由市律协县市区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可以决定由市律协自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律师行业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实行分管律师执业纪律的副会长负责、当班副会长(监事长)牵头、纪律委员会成员承办的制度。成立由当班副会长(监事长)和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宜昌市律师行业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小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投诉案件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初审和受理登记,再根据副会长(监事长)轮流值班情况,分配给相应调查小组。如涉及需要回避、多周无投诉案件或者一周有多起投诉案件等情况时,则由秘书处按轮流承办的原则统筹分配。

  第五条 调查小组接受调查任务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调查小组在坚持从严查处的同时,还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必要时召集双方调解,案结事了。对投诉人、被投诉对象以及相关证人的调查、调解,一般应在市律协机关办公室进行。

  第六条  调查小组代表市律协行使调查权。调查案情时,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如需到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的,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予配合。如无故拒绝、搪塞甚至提供虚假情况,属被投诉对象的,调查小组可以作出不利于该对象的调查结论;属证人的,调查小组可以对该所主任或者律师进行诫勉谈话,记入该所或者律师执业档案,同时,责令其配合调查。

  第七条  秘书处收到调查小组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后,由纪律委员会按照《宜昌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讨论,作出处理结论。作为调查人的纪律委员会成员,讨论案件时无表决权。纪律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仍由负责该案的调查小组在5日内完成补充调查。

  第八条  全体调查小组成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保守案件秘密,尊重被投诉对象和相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九条  本规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律师行业执业投诉案件

调查小组安排

第一组  组长: 刘  钢

     成员:杜晓华

 第二组  组长:彭光耀

     成员:陈荣富

 第三组  组长:宋志武

     成员:王建平

 第四组  组长:刘龙菊

     成员:高  明

 第五组  组长:何昌林

     成员:王朝阳

 第六组  组长:潘家华

     成员:张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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