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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之理想构建
来源:诚昌所   发布日期:2012-06-12 08:19:29   浏览次数:1346

 

摘要:本文从家庭、社区、学校、社会和政府五个方面设计了一个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体系,因为理论和实践准备均不足,难免有漏洞,但作为思考的结果,或许对当今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诚信系统
 
一、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原因的简述
      当前青少年犯罪已经是一个严重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单关系到青少年的自身及其家庭,而且直接关联着整个社会。这个问题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非常复杂地交错在一起,使得对它的解决也相当棘手。专家学者们从各个角度方面对此进行了许多研究和探索,提出了许多学说主张。许多国家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成立了专门的社会组织,还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甚至规定了专门的处罚制度及特殊的审判程序,也取得了许多成效,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依然很突出甚至严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前几年的统计资料表明,现在青少年犯罪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涉案年龄15、16岁的少年犯罪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全部刑事案件中,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比例,已经占到了40%左右。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青少年犯罪将是我国刑事政策关注的重心。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青少年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综合性产物。尤其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存在着严重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与监管制度方面的漏洞,利益的多元化与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并存,贫富分化不断加剧,腐败行为日趋严重,凡此种种,构成了青少年犯罪的宏观社会背景。而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偏差、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以及青少年自身原因等则是某些青少年群体走上犯罪道路的微观原因。青少年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智力浅薄,社会阅历少,富于幻想,反复性大,辨别是非能力弱,容易受外界事物的感染,具有较强的模仿性和较大的可塑性。在这些方面,青少年确实与成年人有所不同,而这些特点是各个国家的青少年普遍所具有的共性,并不是某个国家的青少年独有的特殊现象。从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我们在处理青少年犯罪上,就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有了区别性,才能具有针对性,才能对症下药。犯罪原因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以及青少年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一社会痼疾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二、构建理想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的模式
      本文建议将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从而建立起一个法律先行的严密科学人性化的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体系。
      首先,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在中央设青少年权益保障部,由国务院领导,并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在地方上,以市辖区或者乡镇为单位,设立地方青少年权益保障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不按行政层级逐层设置,并直属于青少年权益保障部。委员会由当地居民代表、社区负责人和警务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占二分之一,通过每年一次的选举产生,社区负责人和景物代表分别占四分之一,由青少年权益保障部指定。委员会独立于司法系统和地方政府,并分别受司法系统和地方政府的监督。委员会有独立执法权,可以采取罚款,隔离和强制劳动等措施,对于同时触犯刑法的,可以先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委员会的执法权并不因为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而受影响。
      之所以如此设计,将青少年权益保障提高到似乎不可思议的级别,是因为青少年就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且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同时易受诱导,如果不加以如此强调,则青少年今天出现的问题,就是祖国明天的灾难!青少年联系着家庭、学校和社会,甚至是家庭的轴心或者太阳,更是学校的全部希望,可以这样说,把青少年的工作做好了,就天下太平了。
下面从五个方面来展开这一体系:
1、家庭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的完整、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是一个人顺利实现社会化的基础和先导。一个人要健康地进入社会,必须经过良好的社会化进程。家庭的社会化机能一旦出现某种障碍,便会促使家庭成员之间的连带感丧失,感情发生剧烈冲突,导致家庭成员各种各样的痛苦,很容易造成家庭成员犯罪。几乎所有孩子的犯罪都跟家庭有着直接联系。而家庭的巩固、亲密的亲子关系以及对年轻的家庭成员的广泛监督都是保持低犯罪率的条件。孩子是反映社会的一面镜子,少年犯罪反映的是大人身上的问题及社会的问题。因此成年人首先应该做出无愧的行动。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在未成年子女面前有过激行为,比如大声吵闹、打架、抽烟酗酒、看暴力情色影片书籍等,不得虐待或遗弃未成年子女。如有违犯,邻居可以揭发,经查证属实,对揭发者进行物质奖励,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由委员会对其进行罚款,并强制其参加一定期限的义务劳动,义务劳动实施情况由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同时将违反者的违犯行为及接受处罚情况记入公民诚信系统,该系统的记录信息将对公民贷款、工作等方方面面的生活产生影响。对于情节严重,屡犯不改,或者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威胁和影响者,将其与未成年子女隔离,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则须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至少九年义务教育。对于贫困家庭,由委员会给予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一定资助,但须由其监护人提供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作为补偿。监护人妨碍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按以上方式处理。
家长们面对现实,反省自身的行为,与孩子展开真诚交流,必要时也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斥责。对于犯罪的青少年,由委员会视情节决定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强制劳动,并进行行走训练,当然要与未犯罪的少年分开进行训练,且要求更高。同时由其监护人支付相关费用或者从犯罪的青少年所有的财产中支付,作为训练费。也可由强制劳动之外的劳动抵付。
2、社区
       对整个社会的犯罪防控来说,社区治安是最基本的结构要素,社区治安直接决定并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整个社会犯罪防控的现实状态和发展水平。司法体系(包括警察、法院、矫正机构)只能控制犯罪的一部分,而不能控制犯罪的全部。有相当一部分犯罪的预防需要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取得社区的参与。而获得社区支持参与的方法是使民众意识到每个人都是犯罪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需要由公民组成一定的团体,通过巡视和监督所在社区的社会治安来预防和控制犯罪。我们必须重视从微观的社区和民主参与的角度动员广大市民加入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行列,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必须完善微观方面的制度安排,从社区入手,建筑起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一道社区预防的栅栏。
      委员会或者社区应当给予家庭以实际的帮助,以保证其完成对子女的教育任务。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定期(比如每两个星期一次)请专家对父母进行训练,使为人父母者掌握教育知识,取得有效的教育子女的能力。同时组织家长参加学习与沟通,使他们不致选择通过指责和体罚等不良的方式来教育孩子。(2)对亲生父母缺失或者其他原因而对孩子管教不到位的家庭,应通过设立由专人负责的照管机构,代为行使管教和保护职能。(3)定期聘请有关专家开设家庭教育讲座、鼓励下岗工人开设代管孩子的组织、对于家教比较出色的家庭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奖励等之类的措施。其次,社区与委员会及司法机构组成联合会,并聘请相关专家,定期(每周至少一次)举办法治及心理健康等咨询活动,激发和动员全社区居民参与。
      社区应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配合当地青少年权益保障委员会执行有关情况。监护人如有违犯,所在社区也将被记入组织诚信系统。
      由社区与委员会引导居民在社区开展积极健康的适合青少年及广大居民参与的活动。为了防止和减少青少年的社会越轨行为,使青少年的业余时间过得富有意义,应当改善青少年居住地的附属设施,特别是组织社区文体活动,活跃青少年的交往。运动休闲设施的完备,由地方政府承担一般的投资,其余由社区居民自筹资。属于社区全体居民所有,并受社区居民监管,同时受政府监督。
      更重要的是,要发挥社区警务的作用。社区预防犯罪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社区的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青少年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预防和控制犯罪则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警察应该全力尽职尽责外,还应组织社区的公众参加,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治安责任感并发挥他们应有的治理社会治安的作用,使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对青少年犯罪现象作出反应。为此,应加强与提高警方为社区的服务水平,以建立起一种警方与社区公众的密切关系,从而使警察和社区之间形成一个整体,以应付犯罪急剧增加的局面。我国已经在很多地方尤其在高校开始实施,并取得了很不错的效果,但很多城乡社区在这方面不容乐观,关键在于没有调动广大民众的参与。借鉴其他国家社区警务预防的做法,我们可以这样做:(1)在社区内由警察把公众个体及群体组织起来,建立一个警察与公众紧密联系的犯罪防范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或者挨家挨户调查访问,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社区犯罪动态。(2)扩大社区服务面。在街道路口、胡同口、流动人口聚居区、人口密集区等张贴宣传画、联系电话、警方社区服务点地址等,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及时地获取犯罪动态的举报,并向社区居民宣传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技能。同时警察的职责不仅仅是安全保卫,还应该有更多的人性化的服务,比如关注甚至照顾社区孤寡老人等。(3)强化夜间巡逻工作,发动和组织公民巡逻和公民监报措施。由公民组成巡逻队,对街道、住宅区进行巡逻,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鼓励居民监督、戒备嫌疑分子和犯罪分子的行动,并报告警察。不仅改善居民与警察关系,加强双方合作,减轻居民恐惧心理,而且公民以积极的态度广泛地参与,对犯罪分子是一个威慑,能起到积极预防的效果。同时加强对社区内重点人物、重点人群和重点单位的监控。(4)改善社区环境,加强自卫。社区环境舒适优美可以消除居民的孤独感和疏远感,自愿承担社区义务,保卫社区安全,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3、学校
      学校的任务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教育和培养合格的公民,使学生具备或者提高在社会上的适应能力与生存能力。
      (1)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要以实践为主,理论学习为辅,可以采用户外教学等形式,使未成年人在实践活动中学习成长。组织学生每周进行一次远足,不带任何行李和食物,步行到某些地方参观或者体验。每天组织全体师生跑步,以强身健体,有更充沛的精力和活力投入学习。在教学之外,还可以组建乐队、各种体育协会等组织,充实学生的业余生活,陶冶学生的情操。
      (2)学校管理方面,教师可以适当体罚学生,但不得有损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教师一言一行要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定。学校要强化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出现对学生差别对待的现象。每个学校设立学监一名,由青少年权益保障部直接指派,学监对教师及学校负责人进行监督,学校或教师如有违犯,分别记入组织或公民诚信系统。教师违犯达到一定次数即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并应取消教师资格,终身不得再从事教育活动。任何人可以监督举报。学监和学校负责人如有违犯,处理情况同普通教师。
      (3)法治教育从小学做起。每周都要举办全体性的法制教育和实践活动。向中小学学生提供辅导和法律咨询,加强对不良少年的督导。向中小学生讲授法律,目的是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自己责任的认识,预防青少年犯罪,造就更有知识、更有效于社会生活的居民。法院应允许中小学生来法院参观,了解法院审判过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等。
      (4)对于违纪学生,强制其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及社区义务劳动,时间长短视情节轻重而定,但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对于犯错误的学生给予处分时,应组织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参加的听证会。学校不得以举办听证会为名侵犯学生的名誉或公开学生的隐私。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学籍。
4、社会
      (1)公共机构如博物馆、艺术馆、青少年宫等应全部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某些有教育意义的旅游景点尤其是革命胜地、伟人胜地等应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如果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去参观只对成年人收费。高校、科研所等在不影响正常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应向中小学生开放。
      (2)商家不得将烟酒等卖与未成年人。成人娱乐休闲场所如歌舞厅、网吧等不得接受未成年人进入。如有违犯,任何人可以对其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进行物质奖励,对违反者由当地青少年权益保障委员会对其进行罚款,达到一定次数或情节严重者并应取消营业资格,并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从事此类经营活动,且终身不得从事教育活动。同时将违反者的违犯行为及接受处罚情况记入公民及组织诚信系统。所有网吧及网吧性质的电子阅览室和休闲场所必须到委员会登记,否则对行为人予以罚款并没收全部电脑器材,并按前述方式处理。
      (3)发现任何有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即可向公安机关或青少年权益保障委员会或所在社区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进行物质奖励,对违反者由青少年权益保障委员会对其进行罚款,并强制其参加一定期限的义务劳动,情节严重者将被逮捕判刑。
5、政府
      中央政府是最终的监督者。中央政府直接将义务教育经费按人头拨到每个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名下,而不是按地区实行差异分配。教师待遇问题由中央教育部统一管辖,工资由教育部统一发放。委员会的所有罚款直接存入青少年权益保障部指定银行的帐户,由青少年权益保障部统一支配。
三、结论
      该体系的设计实现了少年刑法基于教育原则的作用,避免了犯错的青少年标签化,也减轻了法院负担。同时这也是刑法人道化和避免不必要社会控制的需要。今天的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就是明天的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群体。青少年犯罪不仅威胁着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未来。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防控对策的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本文倡导的构建理想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就是在这方面进行的一个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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