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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远安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的几点想法及建议
来源:民基所   发布日期:2011-10-28 10:02:31   浏览次数:1354

 

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改革发展的前提。由于远安已步入经济的快速发展期,所以各种社会矛盾及纠纷势必迅速增加,远安地区的稳定压力也将迅速加大,远安地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将显得十分重要。本人通过参与我们县政协组织的各种维稳调研活动,再结合本人所直接参与的各种维稳事务,对远安地区的维稳情况有所感悟,现将所感所悟作为建议表述如下,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要疏通维权途径,要倡导依法维权
  我认为,很多群体性事件的暴发虽属偶然性,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的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特别是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不畅,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所致。所以,首先我们的种种维权途径,无论是行政的、司法的,还是其它部门的都应十分的畅通,发现苗头应敏捷的反应和应对,工作应更加的细致深入,我认为确实做到了这些一般不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当然,作为群居社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均在所难免,问题是在我们远安出现各类纠纷后似乎有一种不正常现象,即当事人“十分相信政府”,群众喜好借信访给政府施压。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种途径才可以得到他们在别处得不到的东西。但我认为,解决纠纷的首选应当是引导群众走诉讼、仲裁途径,有证出在法庭,有理争在法庭。我们要明白无误的让群众感受到,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的是民事权益,政府解决的只是社会保障问题。同时我们认为从依法治国的理念看,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所产生的维权结果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理性和公平的结果,正是这种“理性和公平”,才是维系群体生活稳定的基础所在。所以,政府应清醒的把握住解决纠纷的大的原则和方向。
  
二、信访重在迅速解决问题
  现在强调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前面我说的引导进行诉讼、仲裁是解决问题的主渠道,还有调解、信访等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纠纷的“东方经验”。我们远安的信访部门在维护一方平安方面的确做了不少工作,功不可没,但因为体制原因,远安的信访与外地的信访一样,在很多情况下只是充当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传声筒”作用以及部门间的“协调”作用。这种现象使得群众的某些诉求仍然长期在上下之间、各部门之间“转圈圈”。比如土地纠纷案件,如果是权属纠纷,那么首先要经乡镇地方政府部门处理后,才能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假设有的乡镇政府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就是不处理或不按程序要求处理,而信访部门又没有权利直接处理,这样群众就处于维权无门的境地,导致的后果就可能是无休止的上访。信访要重在迅速解决问题,问题不解决矛盾不消化,稳定就始终维护不了。最近我从新闻调查栏目中看到沈阳市的经验就很值得借鉴。沈阳市曾一度是全国进京上访人数最多的城市,后来沈阳市从加强信访部门的职能入手,以真正解决上访人员的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彻底解决维稳问题。基于这个思路,沈阳市首先对信访办事机构进行改革,由政府一位秘书长出任信访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有主意、能办事、说话算数的骨干组成。群众反映的问题只要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政策的,就在信访部门解决,而不是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我建议我们远安县有必要学习和借鉴沈阳市的经验,确实提高信访部门为上访人员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
  
三、维稳不能突破“游戏规则”
  所谓纠纷,至少存在两方的利益冲突,解决这种纠纷说到底就是平衡好利益关系。平衡利益关系就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范就是规则,我们以科学的发展观来评判此事,我认为长期的稳定和持久的和谐必须仰仗法律的绝对权威,背离了法律规范的想法和做法,比如无原则的让步,所谓“花钱买稳定”的想法这都是权宜之计和人治的产物。尽管这种做法能消除暂时的矛盾,换取暂时的和谐,但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时甚至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破坏了“依法行事”这个群体社会的基本“游戏规则”。这种现象同样会诱发不稳定的因素,并助长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闹而优则仕”的现象重演。我认为我们政府一方面要关注民生,另一方面不能对那些无理取闹的人“开绿灯”。政府应当向上访群众发出一个十分清晰的信号:上访是有规矩的,有底线的,绝不能违背法律及起码的公平正义。
  
四、方便诉讼仍须完善
  畅通诉求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条件。我们说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但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靠口号喊出来的,仅靠某个单位某个领导的自律行为也实现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在各种主体的法律对抗中予以实现的,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倡导打官司,我们要疏通诉讼途径帮助受害人打官司。就打官司而言,我到过县内县外的很多法院,我认为,我们远安的司法环境是相当不错的,就我们政协调研的各项数据来看,我们远安法院的案件审结率、调解率、执行率等各项指标在市内都名列前茅,并且上诉率及涉法案件上访率都比较低,远安法院的确是一个能找到公平和正义的地方。但尽管如此,因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百姓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仍然是相信权力,相信哀求,相信清官的作用,特别非法律化的途径所得到的更高的回报又进一步助长了这种观念的形成,弱化和矮化了法律的作用,所以老百姓不愿意进入诉讼途径去打官司。那么在实务操作中,我们要通过规范和比较诉讼与其它行为,要让群众确实感受到诉讼比其它途径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效率更快,回报更高。有了这种感受,我相信当事人会去逐渐选择理性的司法途径的。为了更过一步吸引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能否做以下改进:第一、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特别是要重在培养老百姓依法解决问题的理念和意识;第二、通过信访和其它方式解决问题,尽量不要让“上访专业户”能得到比法律规定和判决更高的回报;第三、更进一步的降低诉讼门槛,便捷立案的程序方式,比如可否实行电话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等;第四、尽量简化诉讼费的缴费和退费程序,建议财政部门能否在法院立案庭开设缴费窗口,免得当事人为缴费、退费要在法院与银行、财政部门之间来回倒腾几趟。
  
五、关于保障诉权与大调解机制的关系问题
  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虽然我国为了实现司法为民的理念为解决纠纷创造了一系列救济渠道,比如目前推广的司法、行政、民间的“大调解机制”。这些措施确实能及时化解矛盾,省时、省钱,既解决问题又符合“和为贵”的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但是一种好的机制的运用都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度的范围之内。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看,既然诉讼是一项权利,那么权利人就可自由行使,现在我们县规定有的民事纠纷必须先经过调解组织调解后才能到法院起诉,这就有干预当事人诉权之嫌了,并且这种硬性规定明显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抵触。调解、仲裁、和解只是社会为公民多渠道解决纠纷提供的三种选项,决定权还是在于当事人自己手中。有的人在是非面前就是要“讨个说法”,就是不愿意当“和事佬”,这是一种进步,是法律意识的增强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我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是积极引导群众利用非讼手段来解决纠纷,而不是硬性设置门槛。不能因未进行调解而拒绝立案,这是违背民诉法的,这不仅会导致诉讼途径不畅,也会导致上访闹事。
  
六、行政执法中的便民问题
  我们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进行很大的改革,真正实现了“小政府、大服务”的转变。但是在我们县我认为有些该方便当事人维权的地方仍有不足之处。比如在有些行政部门查阅和复制材料,这些部门设置了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程序,用单位内部规定对抗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这些单位内部又没有规定领导之间的替代关系,有时当事人要取一个证要跑上好几趟。我就弄不懂为什么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应公开的资料在内部还要“审批”呢?再就是不该作为而积极作为的问题,有些单位为了防范风险,喜欢超越行政规范自设条件,导致很多单位和个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情也办不下来,我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些内部规定进行一次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或超越法律规定的内部规定要纠正过来。不要让老百姓因此对政府不满,影响政府的形象。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企、涉迁、涉农等诸多纠纷将自然增多,这些是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一种次生的正常现象。不可否认,发展是第一位的,我们宁要经济高速发展中的自然振荡,也不要贫穷落后的和谐安逸,但我们同时应确实关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以上几点感悟及建议就算本人在探究社会稳定路径中的所抛之砖吧,希望能引出好玉。愿我们远安的经济更加发达,愿我们远安的社会更加稳定,愿我们远安的百姓更加富足、和谐和安宁!
 
(本文作者:刘亚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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