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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来源:民基所   发布日期:2011-10-28 09:23:41   浏览次数:1361

 

  今年以来,我市通过积极探索社会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不仅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综合试点

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更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

重要力量,是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律师作为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

力量,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化解疏导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承担社会责任,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律师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领域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把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穿于执业始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理念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维

稳和涉法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以

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切实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

芽状态。二是把调解优先贯穿于律师执业全过程,探索律师主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有效途

径,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引导当

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积极参

与涉法信访、律师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工作,努力为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涉法信

访、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发挥专业优势,让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成为矛盾双方的桥梁纽带    

  一方面律师是在“两结合”管理的架构下开展执业活动的法律工作者,有一定的工作纪律和行

业规范管理制约,又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依法合理维权的方法和路径,一般不会轻易

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受聘律师因代理人的身份使纠纷当事人比较容易认同其

观点和建议,在充满过激情绪的人群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与亲和力,通过他们专业的引导往往可

以将无序的激烈维权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来,让律师在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工作中成为政府和

当事人的桥梁纽带,发挥积极的调和作用。

三、完善管理制度,以执业制度规范作为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准绳     

    律师属于“自由职业”,其执业行为具有自由性、独立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特别是在作为群

体性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时,往往不在纠纷现场和公开场合露面,而是在幕后“出谋

划策”。这就决定了在要求律师自律的同时,必须要有执业制度规范予以管理和制约。一是大力

加强执业规范化建设。树立正确执业观念,坚持规范执业。深入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

落实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认真开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律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定

位,在履行律师化解社会矛盾中创先争优。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是经过多年

探索和实践,对我国律师本质属性作出的科学定位。深入开展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要求律师事

务所党组织和律师党员,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政治定位,不断增强广

大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坚定性;必须始终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始终坚持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的本质属性,始终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坚决抵制违反我国宪法原则、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政

治制度、法律制度、法治观念对律师行业的不良影响和侵蚀,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综上,通过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

目标,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坚持重心下移,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律师工作进一

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以矛盾化解在基层为突破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联动化解,确保律师职

能的充分发挥,将能够更加积极有效的预防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本文作者:殷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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