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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涉稳案件中的策略与技巧初探
来源:民基所   发布日期:2011-10-28 09:21:09   浏览次数:1350

 

    所谓“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

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即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管理社会生产生活

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它是指在现有社

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

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

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律师,

作为新社会组织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

公平和正义的执业活动中,还是在参与社会建设、服务社会管理的社会工作中,都能够积极推动社

会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便

是其应有之义。

    律师的社会性质与职责决定其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首先,就具

体的案件而言,律师因其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地位和作用因当

事人的不同自然具有差异性。其次,就律师服务的共性而言,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辩护人,还是法

律专业咨询人等角色参与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都是律师的基本职责。

同时,律师的法律专业角色特性,决定了律师的言行对案件的走向具有很强的引导性,有时甚至产

生决定性作用。

    涉稳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

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敏感民事、行政案件。律师的职业特性决定其在执业活动中,总是会或多或少、

直接间接的参与到涉稳案件中,而在处理“涉稳案件”这类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妨

碍社会管理的案件时,律师所采用的策略与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无论是为利益对立冲突的哪

一方提供服务,正确的工作策略和高超的服务技巧对化解纷争、促进和谐、优化社会管理都会产生

积极影响。

    律师如何做到在涉稳案件中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较大的课题,若想做较深的理论探讨需要

化很大的力气,笔者也自感功力有限、力不从心。但笔者在长期的律师工作中,有着参与涉稳案件

处理的许多经历,故而想以群体性案件为例,谈几点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体会,借此与同

仁分享,向大家请教。

一、站高看远,顾全大局;借力打力,实现预期。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依法执业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不仅是一个法律人、

经济人,更是一个社会人、政治人,律师的角色多重性,决定了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除追求当

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之外,还应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在参与涉稳案

件的工作实践中,不少律师不能充分认识自己的职责功能,不能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将自己混

同于当事人,唯当事人马首是瞻,在群体性案件中推波助澜,火上浇油,致使矛盾升级,成了社会

稳定的破坏者,还美其名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些律师在群体性案件中,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不能充分运用自己的特殊角色与地位,不能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的应有作用,无所作为。律师的职业

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在参与涉稳案件的活动中,必须是立足点应比当事人高,着眼点应比当事人远,

胸怀全局,统筹兼顾,才能在复杂矛盾中游刃有余。

    忠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维稳与维权是矛盾的统一体。维权不当会破

坏稳定,依法维权才可维护稳定。如何在维权与维稳中寻求最佳结合点,不仅仅是律师的课题。作

为律师,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应尽快抓住矛盾的焦点,找到破解焦点之思路,制定具体实施之步骤,

在维权中求维稳,在维稳中实现维权。焦点问题,多是观点分歧巨大、利益差异显著的问题,如何

缩小差距、达成共识,有许多方法与技巧,如以强压弱、以柔克刚、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等都可能

成为当事人获取利益的手段,但对于律师,只能选择合法、合理、合情、恰当、正确的方法与策略。

在方法的选择中,借力打力不失为一个好的策略与方法。所谓借力打力,就是抓住对方的要害之处,

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迫其就范,实现预期。

    2007年1月17日,陕西省某县在高速公路施工中,因便民桥、出水涵洞的修建问题引发了施工单

位与当地村民纠纷,残暴的施工人员开着满载的重型卡车,冲进阻碍其施工的村民人群,造成5死4

伤的悲惨后果,该案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定性为“1.17”特大刑事案件。因双方的摩擦和矛盾已有

月之久,村民的阻工行为有其合理、合法性,死伤人员中又多是妇女和老人,且遇难村民是被重

型卡车碾压致死,其惨状令人发指,因此,施工单位与村民之间、政府与村民之间、施工单位与政

府之间的矛盾重叠交织,社会稳定受到严重挑战。律师事务所接受村民的委托后,指派笔者率律师

团远赴陕西参与案件的处理工作。村民的合法利益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又是个大局,社会能否稳定

取决于村民利益能否获得保障,民愤能否得到平息,而民愤的平息又需要违法者付出巨大的代价。

作为村民的代理人,在这样的重大利益冲突面前,其对律师的挑战性可想而知。笔者与律师团在

整个工作过程中,高举法治、稳定大旗,引导民众回复理智,相信并依靠政府、依据法律解决问

题。同时,抓住对方的弱点,提出了超出法律规定但却又合乎情理赔偿标准,将出水涵洞、便民

桥工程问题的解决与死者赔偿、伤者救治进行一揽子解决的处理方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

的合法利益,也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了社会矛盾。事件的圆满解决,展现了律师的智慧与风采,

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得到了政府和群众的高度赞誉。

 

二、抓大放小,急缓有序;张驰有度,有理有节。

     在复杂的群体性案件中,各种关系犬牙交错,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抓大放小,急缓有序就显得

分重要。辩证法告诉我们,抓主要矛盾,抓关键,具有提纲携领的作用,主要矛盾解决了,次要

矛盾就会迎刃而解。作为律师,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面前,要善于分析,准确判断,首先要把那些决

定全局决定案件走向的主要问题处理好。同时,要统筹兼顾,不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通过对次

要矛盾的解决促进解决主要矛盾。对待敏感性问题,要敢于讲话,善于讲话,先虚后实,虚实结合

,情中有法,法中有情。

     2003年8月29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县某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之间因工程结算问题引发了2

00余人参与的群殴事件,当场死亡1人,伤20余人,肇事单位被公安机关刑拘6人,该事件被命名为

“8.29”事件。笔者作为某集团公司事故处理小组成员随团提供法律服务。在这起事件中,各种矛

盾犬牙交错,十分复杂。死者赔偿、伤者救治、被害人家属遣散、肇事施工队撤场、工地复工、工

程结算、犯罪嫌疑人释放、政府关系协调、防止媒体炒作等都交织在一起,一团乱麻,千头万绪,

从何入手,对纠纷的解决十分关键。俗话说“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在发生死伤的案件中,

死者的赔偿问题往往是矛盾升级的导火索,死者的安葬也恰恰是矛盾化解的开始。在群情激愤中,

受害人喊出了天文赔偿数字,谁若提出否定意见,便会遭到人身攻击,工作陷于僵局。笔者参与案

件后,从宏观上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事件的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相信拳脚、相信棍棒而不相信

法律,流血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在善后问题处理上仍然延续着错误的思路。是在法制轨道上化解纠

纷,还是在脱离法制的前提下解决矛盾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因此,引导对方转变认识是当务之急。

笔者在与被害人索赔谈判中,采取了就虚避实,先虚后实的策略方法。在第一轮谈判中,根本不谈

具体赔偿数额问题,以免分歧太大而激化矛盾,而是阐述了合法与非法、发展与稳定、死者与生者、

纠纷解决与工程复工等八大关系,从宏观上统一认识,将义愤的受害方引导到理智、法制的轨道上,

为事件的平息奠定思想基础。在复杂的矛盾面前,律师要学会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梳理各种关系,

分出轻重缓急,提出解决思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在“8.29”事件处理过程中,笔者在偏远的

族地区历时一月有余,参与谈判、会议20余场次,行程数千公里,将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发挥

到极致。“8.29”事件的妥善解决,受到了集团公司领导的高度好评,为律师赢得了荣誉。

   

三、以人为本,恤弱济困;讲究策略,法外有情。

     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首先是一个具有良知和良好道德水准的人。无论

是为强势方提供服务,还是为弱势方维权,律师的言行,必须体现人本主义精神,恤弱济困、法外

有情永远是律师获得社会认可的法宝。

     2006年五一节前夕,宜昌市夷陵区某矿山发生了持械聚众斗殴伤害致死案,笔者为嫌疑人方提

供法律服务。死者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妻子身体残疾,两个孩子尚未成年,被害人是家庭的唯一

经济支柱。若按法定的农村赔偿标准,怎样的计算也不会解决受害者的家庭困难,被害人的亲友也

不会善罢甘休。受害人的亲友以各种借口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政府部门在巨大的利益冲突下也无

能为力,矛盾不断加剧。笔者在谈判中倡导生命无价、健康无价的理念,引导双方缩小分歧,最终

以都能接受的金额达成赔偿协议,安抚了生者,告慰了亡灵,防范了矛盾激化,促进了社会稳定。

 

四、高度重视,组织有力;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涉稳案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让律师大展风采,也可以使律师声名狼藉。因此,律师事务所

应树立涉稳案件无小事的观念,受案前要研究分析,受案时应报告请示,办理中应认真对待,案结

应及时总结。选派大局意识强、政治过硬的律师主办,组织社会责任感强、业务素质高的律师参

与,确保案件的成功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跟踪案件进展,了解案件走向,及时给予指导。向司

法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获得必要指导,防范各种不利情况的发生。思想的高度重

视,组织的坚强有力,操作的合法规范,才能使律师处险不惊,临危不乱,大事面前不糊涂。

      1998年,笔者曾主办一起非法集资纠纷案,当事人人数达1257人,集资金额一千余万元。该

案经历了省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省高院执行部分后又转市中院执行,后又中止执行。本

案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与非法集资的深层次矛盾相交织,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与社会现实冲突的

客观存在,群体性案件的矛盾复杂性,都使的代理律师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稍有不慎都会让律师

身败名裂。当时的律师管理并不像现在有序规范,对群体性案件的处理基本上是各行其是。笔者与

合作伙伴们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以超前的意识,有请示、有汇报,耐心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积极配合法院、政府对非法集资的统一部署,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推动了宜昌非法集资

社会问题的积极解决,也确保了律师的自身安全。

   

五、谨言慎行,善待媒体;追求和谐,实现共赢

    涉稳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新闻媒体必然会倍加关注。新闻工作者有其新闻纪律与职

业道德,但新闻界也是良莠不齐,加上国际社会反华势力的客观存在,通过媒体混淆视听,制造恶

劣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律师出于成名心理或为促成某些具体问题解决,也往往想借助媒体,获得

舆论,扩大影响。但媒体犹如萧何,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涉稳案件中,舆论的导向作用十分巨

大,作为知悉案情的律师言论若利于稳定则堪称功臣,若破坏了稳定则成为社会的罪人。因此,律

师在涉稳案件中应作好本职,远离媒体,谨言慎行,做和谐社会的促进者。

     2004年,笔者曾与殷书国、朱发刚律师参与凤凰卫视前副主席周某惨遭灭门刑事案诉讼活动,

任被告的辩护人,应该说对案情十分了然。在该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各种媒体、各地媒体的

报道铺天盖地,有很多报道是客观真实的,但却有不少报道都是作者杜撰、凭空想象的,而在这捏

造的事实中,都或多或少、或直接间接的伤害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媒体的报道属是谁非

,真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媒体是强大的,但处理不好则会伤人害己。

   

    律师是法律的维护者,律师也应是社会稳定的推进者。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决定了我国维稳

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律师在自己的执业活动中一小

步的探索、创新和发展,都是社会管理创新前进的一大步。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推进社会和谐与

发展,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为社会管理的创新与进步献上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本文作者:殷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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