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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深山 情系三农——记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圣红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12-09-04 08:22:15   浏览次数:1688

 

编者按:他长期扎根于老、少、边、穷山区,服务于“三农”,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他万里法援,使本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他调审结合,让仇视多年的父子言和;他抽丝剥茧,令诸多疑难的案件柳暗花明。他就是服务“三农”的律师楷模———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圣红。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司法局采写的《扎根深山、情系三农》一文编印给各律师事务所学习借鉴。
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圣红,多年来与农民打交道,与农民、农村结下了深厚的情缘,凭着自己过硬的业务素质,诚恳的处世态度,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站在维稳的高度,为基层人民政府提供涉农法律服务
2006年8月,谢圣红应聘成为五峰镇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众所周知,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必须直接面对群众,为群众解决最实际的困难和问题。诸如农民之间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邻里之间的通行、采光、排水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子女赡养纠纷等等,这些常见的纠纷发案几率高,解决起来盘根错节,纷繁复杂,影响了领导干部在宏观上谋发展的时间和精力。鉴于此,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经常请谢律师针对此类纠纷进行研判,从法律角度帮助把握。
近年来,五峰镇辖区因天池河流域的开发,镇人民政府充当了协调人的角色。针对该项目的开发,必须配套相关的具体方案和措施,首当其冲的是土地、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谢圣红律师作为镇人民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理所当然的作为协调专班的成员参与其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上,凡属涉法问题均由谢圣红律师审核定稿,谢律师特别强调,补偿方案的形成必须以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的补偿协议为基础,不能闭门造车;补偿标准必须依法执行,切不可低于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应标准;征收步骤必须先依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在根据实际需要征收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只有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后,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才能转化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方案的具体实施中,谢律师特别提请政府要高度重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被征地农户的思想工作要做细。协调工作人员务必每户登门,使每一被征地农户真正认识该项目的实施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客观需要,该项目的建成会给他们带来福音,务必认真做好补偿标准的法律解释工作,使每一征地农户知晓此次征收政府是按法定标准进行补偿,进而使被征地农民真正从思想上认可征地方案和补偿标准。二是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工作要扎实。主要是精确丈量每一被征地农户的被征地面积,并按林地和耕地分类准确记载,确保不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利益最大化。针对强制征收这一块,谢律师在专班会议上强调:尽管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项目的实施,涉及征收对象四十余户、一百余人,非常敏感,不到万不得已切不可采用,否则会因个案触怒群众,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群体上访。正是因为政府重视法律工作者的维稳作用,同时也因为天池河流域开发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工作有律师的始终参与,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被征地农民的搬迁已基本平稳结束,天池河流域开发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之中。
合理排解邻里纠纷,有效化解涉农群体上访事件
2011年下半年,五峰镇水浕司一组唐姓父子五人借故毁坏通往吴家坪的吴唐公路,致使吴家坪十五农户的通行权被侵害,近百余人的通行被阻断,许多农户不得不临时伐木扎筏将自家农副产品渡河出售,双方发生多次打斗,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吴家坪农户群体上访。   
县委政法委书记唐祖红接访后,责成德豪律师事务所为吴家坪农户提供法律援助,谢圣红律师作为五峰镇的常年法律顾问,当仁不让地成为吴家坪农户的法律援助代理人。     
 接受指定后,谢圣红律师查明了案情:该道路建成于1999年,与天池河中游的一座桥梁相连,连通了天池河两岸,连接了吴家坪至唐姓父子家门的交通。2011年因天池河中游筑坝,中游桥梁被淹没,五峰镇人民政府还桥(路)于民,在天池河流域上游修建一座桥梁。这样一来,原本唐姓父子处在吴唐公路的终端,现在处在了公路的始端。原本唐姓父子要从吴家坪经过,现在吴家坪农户要从唐姓父子门前经过。唐姓父子此时一则地理位置上占了优势,再则他们在政府还桥时,曾以阻挠施工人员施工的方法,迫使施工队给他们所谓的补偿。施工队为了如期完工,出于无奈给了他们两万元补偿,唐姓父子无理取闹尝到了甜头。另外,政府还路桥于民,唐姓父子确实向政府提过要求,他们便曲解政府是还路桥给他们一家。唐姓父子便采用挖路的方法,试图在扩大事态的情况下,达到向吴家坪农户索要十万元补偿的目的。吴家坪农户代表与唐姓父子协商,唐姓父子为转化矛盾,要吴家坪农户找政府处理,否则他们不但不予理睬,相反吴家坪农户将路修好一次,他们便毁坏一次。吴家坪农户因不懂法律,不能识别本案其实就是他们与唐姓父子之间的邻里纠纷,与政府无关。他们几次修路不成,遂相约十余人前往县政府上访求助。
谢圣红律师通过给吴家坪农户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终于让他们明白了这类案件不属于上访事项,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他迅速将此案导入诉讼。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谢圣红律师的诉讼观点,认定唐姓父子挖路属于侵权行为,判决唐姓父子承担恢复公路通行原状的侵权责任。谢圣红律师为了真正消化矛盾,和政府工作人员一起上门给唐姓父子做思想工作。见面后,他没有过多指责唐姓父子的行为,主要是给他们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使唐姓父子明白了乡村公路道路属于公益设施不是私产,政府不可能还路桥给个人,任何人不能以此向他人索要过路钱的道理。唐姓父子最终心悦诚服,主动修复了吴唐公路,本案以息诉罢访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谢圣红律师对本案的处理,有效化解了群体性上访,同时借助典型案件向农民普及了法律知识,对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争议双方罢手言和
2007年,五峰镇辖区香东村两个姓邓的农户之间,因一方林权证上的界段填写为“河心”,另一方土地承包合同中界段填写为“河坎”,土地承包合同的界段包容在林权证的界段之中。为此,双方就一段河坎的使用权问题引发土地权属争议,向五峰镇人民政府申请确权。谢圣红律师参与此案的确权研判,他认为,一是争议双方看似本辖区的两个承包户,但河坎属于河道,真正的管理人是水电局,本案的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二是本案凸显了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误将不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土地向村民发包,应依法对争议双方的权证界段表述作更正性的行政处理决定。镇人民政府采纳谢律师的建议,认定河坎属于河道,没有对争议地做出实质性处理,仅对双方权证的表述作了更正性的决定。争议双方虽费力不讨好,但法律之上,真正从心里上服从了决定。此案的处理,对规范农村土地管理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实践上升为理论,注重涉农问题理论研究
谢圣红律师除了注重本质工作以外,还注重法学理论的研究。近年来,他在网站和刊物上相继发表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困惑》、《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赔偿制度有待完善》、《高额赔偿是把双刃剑》、《浅谈“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被抚养人范围》、《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等数十篇法学文章。其基于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经验及认识,撰写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困惑》一文作为学术前沿被《律师世界》登载,后此文相继在多家网站上转载,而且此文的观点与后期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部分规定相一致,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立法的进程。基于对农民工工伤维权的反思,撰写的《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赔偿主体有待完善》一文在中国企业维权网上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
农民出生的谢圣红律师,对农民有着特殊的感情。他以热诚细致的工作作风,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通过这些年涉农法律服务,真正成为了农民保护神,基层政府的好参谋,为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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