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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思想对构建律师社会责任之借鉴
来源:诚昌所   发布日期:2012-05-31 08:24:24   浏览次数:1419

[摘要]:律师的社会责任即律师利用其独特知识构成、法律技能,从事律师职业行为并以推动法治、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及的对于法治的信仰为指向的各种实践,或者虽以拓展业务或获取合法收益为目标,但客观达到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与对法治的信仰的行为。我国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文化体系。传统文化中荀子的人才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不仅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也为构建当代我国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文化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荀子 律师 社会责任

 

一、前 

西式学东渐是近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的基本特征。“律师”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代理人”,12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巡回审判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建立直接促成了近现代律师业的成型。“社会责任”一词,也是来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英国。但是所谓“律师的社会责任”,即使是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才渐为明确的概念,直至目前并无法定的表述方式,国内比较成熟的概念即“律师利用其独特知识构成、法律技能,从事律师职业行为并以推动法治、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及的对于法治的信仰为指向的各种实践,或者虽以拓展业务或获取合法收益为目标,但客观达到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与对法治的信仰的行为。”[1]

当前,中国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时期。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胡锦涛同志指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律师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有其历史必然性。当前,一方面是西方发达国家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论体系并不成熟,另一方面是我国律师被重新定位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那么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必然与国外同行有所不同,我们必须建立自己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文化体系。

二、荀子思想的合理内核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2],我们反观在中国历史上与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相似的大变革、大转折的春秋战国时期。国家政治的统一成为这一时期思想发展的主流,诸子百家均提出了统一的政治主张。同时,他们也意识到,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人才的作用以及法律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作为作为儒家代表人物之一的荀况,解诸子之蔽,取百家之长,对百家争鸣做了理论上的总结。他提出的一整套的人才学说和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在现代社会,也为当代律师社会责任建设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

(一)荀子人才思想的合理内核

律师毫无疑问属于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在我国最初称之为“士”,士在商周,本为王公大人的亲兵,为武士。至春秋时代,社会转型,士丧失了专业武士的特殊职能,孔子创建儒学,形成了文士,我国开始出现知识精英。

荀子非常强调知识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故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能矣,是君人者之大节也”(《荀子·王制》)。荀子理想中的知识分子即所谓的大儒。他把儒者分为大儒、雅儒和俗儒三种。对于庸俗的儒者,荀子尖锐地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只能起到扰乱天下的作用,“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荀子·儒效》)。“术缪学杂,不知法后王而一制度,不知隆礼仪而杀诗书”(《荀子·儒效》)。其本质不过是“呼先王以欺愚者而求衣食焉” (《荀子·儒效》),是一群靠吹捧先王而骗取衣食的骗子而已。而且,他们攀附权贵,唯唯诺诺,不敢有自己的想法,“亿然若终身之虏而不敢有他志”(《荀子·儒效》),像奴仆一样迎合显贵亲信。至于雅儒,荀子指出,雅儒虽然能法后王,一制度,但不能做到触类旁通,以一推十,“闻见之所未至,则知不能类也”(《荀子·儒效》),过于死板狭隘。而大儒则不同,他善于“以浅持博,以古持今,以一持万”(《荀子·儒效》),能够灵活处事以应付千变万化的形势。所以只有大儒才是对国家最有用的知识分子,他能够随时势而变化,但在千变万化中却能够始终如一地奉行道义,“千举万变,其道一也,是大儒之稽也”(《荀子·儒效》)。如果人主能够“用大儒,则百里之地久,而后三年,天下为一,诸侯为臣;用万乘之国,则举错而定,一朝而伯”(《荀子·儒效》)。不用多久就可以称霸诸侯,平定天下。此外,在《臣道》篇中,荀子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把人臣分为奸诈谄媚的臣子,篡权夺位的臣子、建功立业的臣子和德才兼备的臣子。他指出:任用德才兼备的臣子就可以称王于天下,和以上的大儒思想相互呼应。

(二)荀子法律思想的合理内核

在春秋百家中,法家虽然独成一派,但“法家而外,从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儒家的影响最深”[3]。儒家从孔子、孟子直至荀子创立了一整套的法律学说和思想。“法”是《荀子》书中出现频率颇高的词,在儒家内部,荀子第一次对法作了理论上的系统阐发。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观是对以儒、法两家文化为主的诸子百家法律思想的批判性总结,曾影响中国数千年,至今为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法文化意识、法心理结构。

荀子的法律思想主要贯彻于以下三大原则。首先,荀子提出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张在用刑上刑当其罪。其次,荀子提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他指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荀子·富国》)。如果忽视了教化对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人们不明礼义善恶,违法犯罪之事难免会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即使有再繁多刑法条文也难以应付。只有经过礼法的教化,有效地预防犯罪以后,犯罪的人减少了,法律观的打击面收拢了,才能打得更稳更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至于怎么进行预防,荀子也有他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既要强调个人自身的学习修身,也要强调国家的政治教化,既要在物质领域实现富民举措,又要在精神领域抓好文化与艺术建设,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荀子也认识到了这样一点:即预防犯罪,法律本身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说:只要处罚一人,就可慑服天下人,而且也能使罪人知错不再重犯。荀子同时提出:“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教化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是起不了作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有了轻微的犯罪,或者有了犯罪的苗头.就要积极地及时地予以挽救,还算能够亡羊补牢。而最坏的事情就是已经到了必须进行责罚惩戒的地步,因为此时社会危害已经造成。

作为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荀子既继承了孔孟隆礼的思想,又反对儒家主内派过分推崇的“修齐治平”的主张,他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在于把礼义和法义连接起来,并把礼义作为法律观制定的终极依据,从而架通了礼法之间的桥梁。他提出:“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而亡。”(《荀子·强国》)“隆礼”、“重法”、“爱民”是强国之道,荀子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主张垫定了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法系思想基础。

 

三、荀子思想的借鉴意义

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文化,中华文化中特定的民族心理、道德风尚、伦理意识和价值观念,必然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五千年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传承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临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屹立不倒、历经劫难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4]对于当代律师,过去的文化传统并不只是停留在史料当中,它还是我们今天的生存背景,我们今天的法律就是通过对数千年民族历史的总结而制定的。

1、律师应当勇于担当社会责任。

荀子理想中的知识分子,不仅有德,而且有才。一方面,他能够奉行道义,对上尊敬君王,对下爱护民众,推行教化。而且能够“正义直指,举人之过”(《荀子·不苟》),虽然尊敬君主,但绝不阿谀奉承,勇于劝谏。“率群臣百吏而相与强君挢君,君虽不安,不能不听,遂以解国之大害”,甚至于“抗君之命,窃君之重,反君之事,以安国之危,除君之辱,攻伐足以成国之大利”(《荀子•臣道》)。这样一些人,才是社稷之臣,国君之宝也。荀子提出:“故非我而当者,吾师也;是我而当者,吾友也;谄媚我者,吾贼也”(《荀子·修身》)。他认为,那些能够对君主提出批评意见并且意见得当的人,才是英明的君主应该尊敬和重用的知识分子。另一方面,他们同时也具备非凡的才能,能够触类旁通,知识广博,反应灵敏,从容地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只有这种仁德与智慧兼备的知识分子,才是荀子心目中的国家栋梁,王霸之佐。正所谓“知而不仁不可,仁而不知不可。既知且仁,是人主之宝也,而王霸之佐也”(《荀子·君道》)。

在荀子之后,范仲淹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将它发展为知识分子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顾宪成在东林书院撰联:“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而留芳于青史;顾炎武将它概括发展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就是我国历史长河中知识分子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渊源图。律师作为现代民主与法治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和天生的知识分子属性,继承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历史传统应当成为其基本文化属性之一。 “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发着光,放着火,散着热……,人品高贵,仗义执言,爱憎分明,为了实践真理与法治而义无返顾。”[5]

2、律师应当知礼重德共建和谐。

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人本主义、宽仁矜恤等和谐意蕴在刑事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中有着诸多体现。专制权力亦受到历史形成的传统文化中礼义框架的限制。正是因“礼义”文化信仰的存在,才有历朝历代敢于犯颜直谏的忠臣列士。荀子认为,“礼”与“法”的关系是“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即“礼”是治国安民的根本,“法”是保证礼实现的手段。荀子明确提出了根据礼来制定法律的原则,认为礼是法的终极依据和权衡原则,架通了礼法之间的桥梁。荀子的礼法论总结孔孟,开启汉唐,垫定了中华法系中“以德去刑”刑事司法的终极目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理模式至荀子而基本成型。《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这一治理模式作了简捷明快的概括。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6]因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明确提出: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促进律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7]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正当诉求的时候,也应该继承“知礼重德,共建和谐”的中华法系精神,学会妥协与兼爱,避免偏激狭隘的唯法律至上观念,使维权行动沿着健康、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良性地发展下去,最终会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与法治的进步与繁荣。

 3、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制宣传。

在刑与教的关系上,荀子高度重视教化的作用。荀子极力反对“不教而诛”,他指出:“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荀子·宥坐》他主张通过明德、以德化民,借以预防犯罪,达到保民的目的。他认为:预防犯罪才是上策,即所谓的“防为上,救为下,戒次之。”荀子虽然也不忽视刑措,但他认为刑是不得已而用之。

目前我们正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律师作为一支日渐成熟的社会力量,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使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就是一个普法宣传的过程。律师在与司法与行政机关交涉过程中,在与当事人接触中,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任何一个坚守法律的行为,都是在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这种实践的法制宣传,更容易为社会所接受。律师还应当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开展普法讲座,为社会提供义务咨询,为群众和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和提高法律意识,发挥重要作用。

荀子提出的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知礼重德共建和谐、自觉开展普法宣传,既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传统,也是律师社会属性的要求,应当成为中国特色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结束语

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不是从来就有的,只有当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成为某种社会问题时,才有可能和必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在目前的中国,部分律师缺乏社会理念与公民责任,也不太关心国事和天下事;个别律师为蝇头小利不惜出卖法律,这样的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却败坏和污染了法治环境,扮演了一个与追求法律公正项背的反面社会角色。这种情况下,行业内部分先行者已开始觉醒。2009年,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国内第一份律师事务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0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国内第一份律师协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但是,律师还没有以行业的形态体现出足够的公益心,具有中国特色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尚待建立。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律师社会责任体系的过程中,包括在对荀子思想在内的传统文化合理方面的借鉴工作既是一项无法回避的历史责任,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结合中国当代社会特征和律师现状,加以深入分析研究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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