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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正义--读《地产危局》对律师商业化的另类有感
来源: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2-02-29 08:27:08   浏览次数:1078

      律师的历史使命应当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但我们遍寻先贤,一方面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第一美德。”另一方面麦金泰尔认为:“对于缺乏品德的人来说,正义法则的效力为零。”亦即:一方面,在律师行业内,只有全体律师将追寻正义作为终极目标,正义法则只有被共同遵守,每个个体的律师才有可能真正遵守正义法则;另一方面,个体的律师遵循正义法则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前提是全行业共同遵循正义法则,方才会使每个个体的律师获益。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方面的条件,正义原则在律师行业才真正有意义。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渐进的改革使新旧体制并存,政治改革的滞后、经济生活的双轨制、强力部门的垄断、传统文化的断代,都直接间接的造成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作为数千年来从未在中国历史中出现过的私权的代表--律师,官方的定义是“新社会阶层”、“新社会人士”,如同一个新生儿一样稚嫩。在当下,如果坚持正义原则能够健康发展,他们当然会选择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追寻公平正义;若情况相反甚至生存都难以保障,则不能排除丛林法则的恶果显现--以能够生存的方式参加竞争。理查德.波斯纳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如果追求公平正义的代价是被市场淘汰,又有多少人舍身取义?
 
  作为一个数千年中国历史中从未出现过的、与政治联系最紧密、权利意识最强的新的群体和行业,行业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律师行业本身的问题,二十年后抑或关系到国家的走向,这不是行业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甚至是行业主管者乃至国家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如何让他们在发自内心的真正尊重党的领导、尊重人民利益、尊重宪法法律的同时能够健康发展,是政治教化和文化引导之外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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