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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车损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23-04-18 00:00:00   浏览次数:2853

    摘  要: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车损鉴定意见,是指在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委托下,由机动车鉴定机构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所出具的意见。由于车损鉴定意见的专业性,不常接触此类案件的律师很难对其发表有价值的质证意见,在没有足以推翻车损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的依据时,法官往往会偏信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直接关乎最终的赔款数额,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不得不引起律师的高度重视。如何对鉴定意见发表有说服力的质证意见,达到说服法官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的目的,则是本文研究的旨趣所在。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车损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一、 车损鉴定意见的质证难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社会分工的细化,鉴定意见的专业性越来越高。当事人(及其律师)缺乏专业知识,常常把握不到技术要点,提不出合理异议,导致整个质证流于形式。实践中,法官对难以理解的司法鉴定往往采取“盲信”态度,认为鉴定意见作为依法定程序作出的、有资质鉴定人出具的科学证据,具有天然的证据能力和极高的证明力,因而可以据以直接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面对这一司法实际,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而言,当鉴定意见不符合自身利益时,与其申请鉴定人出庭,不如找出各种理由和依据申请重新鉴定,这就诱导他们偏好申请重新鉴定,以重新鉴定代替庭审质证,以新的鉴定意见推翻已有鉴定意见。当事人偏好也与法官选择相契合,面临当事人的鉴定异议,法官也倾向以重新鉴定印证心证,放弃依靠鉴定人出庭作证这种冗长、专业的质证机制解决鉴定争议。

    作为鉴定意见的一种,车损鉴定意见同样存在上述问题,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必须要面对这一现实,尽力跨越这种知识鸿沟,说服同样对这一领域不那么专业的法官,来使法官相信,目前的鉴定意见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已经达到非重新鉴定不可的程度。而如果要打动法官、说服法官,需要我们先熟悉车损鉴定意见的种种环节,将其一一梳理清楚,摸清里面的门道,并将自己发现的这些问题通过法言法语表述出来,让法官既听得懂,又认为有道理。本文从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向出发,结合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容易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方,两点相结合,抓住鉴定机构的软肋,来使我们的质证意见刚劲有力。

    二、 车损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1、受损事项是否值得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一条的规定,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等,不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不予委托鉴定。实务中,对于一般交通事故,受损小,维修费用低,可通过询价方式予以解决,无需进行鉴定,如果对方坚持就此进行鉴定,可向法院提出该鉴定存在浪费司法资源、无故增加损失的反驳意见。

    2、鉴定材料是否适格
鉴定材料是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的物质基础,对鉴定意见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于鉴定材料是否适格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包括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当事人是否有争议、材料是否完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不得对其进行鉴定。就车损鉴定意见而言,首先需要根据事故后果确定车辆受损的部位,根据受损的部位来确定影响的配件范围,鉴定意见认定的受损配件是否属于该车,以防鉴定机构将本不属于该部位的配件也计算在内,或者用其他车辆的配件来冒充;其次,需要仔细查看鉴定意见所附的相关勘查照片,如果经审查发现与所附的维修清单不符,包括数量不符,或照片不能反应受损情况,照片过少、不清晰、不全面,均可提出异议,否认维修清单的真实性,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或要求其补充更多勘查时的照片以证实其解释的合理性,在对鉴定配件进行审查时,还需要注意考虑车辆的折旧问题,如果车辆的使用年限较长,要注意相应的配件是否已经自然损坏或老化,来考虑是否因为本次事故所引起;最后,需要仔细评估该事故所造成配件损坏的程度是需要更换还是可以维修,以及鉴定意见中确定的隐秘配件如何确定其受损,是否应送到有资质的拆解厂拆解后再进行鉴定。对于维修清单中不属于车辆原厂的、自行增加的配件,需要鉴定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要求其提供该配件毁损的相关证据,以及该配件的购买发票,确认属实后,可在扣除该配件的折旧后,酌情予以认定。

    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应当审查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事项。相较于对其他部分而言,这是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容易攻破的地方,如果一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机动车损失的资格,那么该鉴定意见没有被法院采信的可能。例如,如果该鉴定机构诚信等级不够、受到行政处罚、远离事故发生地点、经常接受该委托人的鉴定、鉴定费用超出市场行情,且没有正当理由,那么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格外关注,以检查其有无特殊关系或利益勾兑。

    目前,在车损鉴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http://dwwtjd.court.gov.cn)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s://www.rmfysszc.gov.cn/)平台

    部分地方成立了机动车鉴定与评估行业协会
    如湖北省机动车鉴定与评估行业协会(http://www.hbjdpgxh.com)
    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http://www.sdaaa.com.cn)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http://hbvaea.gengxinhuandai.com)等

    实务操作中,首先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核实该鉴定机构是否存在及专业类别,了解该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然后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找到鉴定机构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实该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的当年是否入库,如果未入库,则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不被该高级人民法院所在辖区法院认可的可能;其次核实该鉴定机构所在的协会官网,查看该鉴定机构持有的证书是否由该机构颁发,是否正常通过年检,出具鉴定意见书是否在证书有效期内,业务范围是否包含受委托鉴定的类别,是否具有与实施本次鉴定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最后核实鉴定人的执业资质,包括鉴定资质、技术职称、证书有效期、证书颁发机构、从业经验、是否与委托人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方面。如果经过上述排查,发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某方面存在问题,可在进行质证时提出,要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此进行补充说明。在特定情形下,某一关键方面的缺失可以作为否定该鉴定意见的决定性因素。

    4、鉴定意见的完整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鉴定意见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或委托法院的名称、鉴定的内容及要求、鉴定的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资格文件、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鉴定费的票据、鉴定费付款凭证。这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及要件进行审查,无论是何种鉴定意见,无论其内容如何,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几个要件,否则就欠缺了成为一份合格鉴定意见的前提条件。事实上,除了这些明文规定的要件,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在日常中经常会犯的错误,也是质证的关键点,如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客观、真实地记载鉴定过程和鉴定时间;日期填写有误;司法鉴定意见书落款时间和机构负责人实际签发时间或鉴定时间不一致;鉴定人员未签字;实际鉴定人员与签字人员不一致;实际鉴定人员人数不合法;重要部分和数据存在错别字;执业证号与原件不一致;鉴定意见与一般社会认知不符;未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资质证明。

    5、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是指鉴定意见的产生、形成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是司法鉴定活动开展的前提,科学是司法鉴定的基础,因而司法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同时具备合法性和科学性。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来说,“合法性”和“科学性”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两者缺一不可。即使司法鉴定有了科学性的基础,但是没有合法性的保障,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也是难以得到保证。对于车损鉴定而言,合法的程序包括受理委托、收取预交鉴定费、现场查勘、拆解检验、收集标的相关证明资料、确定鉴定方法、收集价格信息、选择适用价格标准、计算车损价格、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审核、送达,归档。根据中国价格协会《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中价协〔2020〕40号)第七条的规定,评估程序包括:取得委托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指派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实物勘验、收集与整理价格鉴证评估资料、市场调查、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测算、分析、确定价格鉴证评估结论、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审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提交(送达)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归档,并注明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但不得随意删减基本程序。根据《湖北省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T/HBMVAPA 002—2019)第四条的规定,评估程序是:受理鉴定评估、现场勘察、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作出鉴证评估结论。从上述规范中可以看出,不同的技术规范虽然稍有区别,但在评估程序上差别不大,可以在质证过程中对鉴定意见是否存在这些评估程序及缺少原因予以关注,特别是现场查勘、拆解检验环节是否有双方到场签字确认。如果仅以鉴定意见系单方庭前委托为由认为不合法,而不能提供反驳鉴定意见的有力证据时,法院往往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申请。

    6、鉴定依据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意见中必须载明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应当予以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版)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鉴定意见中必须载明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应当予以重新鉴定。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因此,鉴定依据属于鉴定意见的核心内容,必须予以载明,以赋予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对于车损鉴定而言,相关法规和规定有《价格法》、《资产评估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交通部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中价协〔2020〕40号)等规范,各个地方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也出台了相关的鉴定依据,鉴定机构必须在鉴定意见中对其所引用的鉴定依据进行明确载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定处于不停的修订之中,在质证时,需要查明鉴定意见引用的规范是否适用于本案、所引用的规范是否失效、是否与上级规范相抵触而不应当得到适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这些规定、引用的相关条款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引用的条款是否能够得到唯一结论等。

    7、鉴定时长的合理性问题
    期限制度是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保障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鉴定期限不计算在审限之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因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批准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由于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权益关系重大,虽然鉴定意见并不计入审限,但有的鉴定机构受到各方面的影响,故意拖长出具鉴定意见的期限,导致案件迟迟无法了结,已经实质性的影响了司法效率,减轻了当事人对于正义的期望。目前,各地已经有法院对迟迟不出具鉴定意见的相应鉴定机构予以处罚,不再继续委托其鉴定案件。在质证中,如果出现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与委托时间相差较远,则需要考虑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鉴定时间、如此长时间的鉴定是否具备正当理由。

    8、鉴定价格的合理性问题
   众所周知,无论什么样的产品,都有众多的牌子和众多的产品价格,对于车辆配件而言也是如此,就拿轮胎而言,有马牌、普利司通、固特异、米其林、邓禄普等等众多品牌,不同品牌的价格相差很多,相同品牌的不同质量、性能、参数、材料、使用环境、承载量的轮胎价格也相差很多,即使是同一品牌的同一型号,由于时间的不同、地域的不同、供求关系的不同、线上线下的不同、专卖店与零售店的不同,都会导致轮胎价格的不同。在这一系列复杂因素的综合比对下,如何能够保证鉴定意见的价格是公平的、合理的,这就更需要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中详细列明自己是采用了哪种搜集配件市场价格的方法,采用这些方法所获取的各项价格数据是多少,以及如何使用计算公式加工这些价格数据,从而最终得出了公允的鉴定价格,如果缺少这些必要的程序及翔实的基础数据,那么仅凭鉴定意见中的一个孤零零的数字,是很难有说服力的。另外,根据《湖北省机动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规范》第4.4条的规定,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评估目的、价格类型、鉴定评估基准日期相一致,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价格,在搜集参考资料时,主要包括车辆及物品的市场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湖北省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鉴定评估机构采集的市场经营部门的报价资料、国际互联网登载的价格信息资料等。在质证中,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中没有这些基础数据,可以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可以鉴定价格不合理为由推翻,实践中,我们可以在销售汽车配件的第三方网站或者该品牌车辆的官方网站,去看这些配件的市场价格,如果鉴定意见的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则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疑。此外,还需要关注价格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就车损评估而言,有成本法、市场法和修复费用加和法。一般而言,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车辆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成本法和市场法适用于车辆全损和推定全损的价格鉴定。在鉴定时,需要考察鉴定意见采取不同鉴定方法的合理性。

    三、结语
    随着行业分工的细化,知识壁垒越来越高,无论律师对车损鉴定这一行业如何了解,都无法达到如同鉴定机构那般的专业程度,况且车损鉴定只是律师业务的一小方面,也没有必要对此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律师只要在法律的层面上去驳斥鉴定意见即可,因此律师在质证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逐字逐句的来对鉴定意见进行对比审查,结合生活经验和相关的司法实践,做到以最小的切入点来说服同样作为外行的法官,那么质证的目的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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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贾少鹏,男,汉族,1994年3月出生,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8527303942,联系邮箱shaopeng.jia@dentons.cn,联系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4楼。
 

第二作者:闫书贵,女,汉族,1993年8月出生,毕业于三峡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现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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