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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党建丨瀛沧所积极践行长江大保护 助力母亲河生态修复
来源:律协秘书处   发布日期:2023-04-17 15:19:46   浏览次数:1709

2023年4月12日,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增殖放流,保护长江”活动,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积极参与本次活动。增殖放流活动以平台放流和活水车放流的方式在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趸船开展。




活动伊始,葛洲坝检察院副检察长彭仲华致开幕词,并向参与人员介绍禁捕违法典型案例。随后由省人大代表、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葛洲坝人民检察院、葛洲坝人民法院、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和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相关领导及办案人员放流。瀛沧党员律师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办案人员参与活动。


本次增殖放流鲢鱼、鳙鱼共计51.8122万尾,数万鱼苗涌入江中,鱼跃江面,为长江注入新的色彩和生命力。

此次活动积极践行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修复长江生态。以案释法,引导公民保护长江水生物、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弥补违法犯罪带来的损害,有力支持了“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




普法小课堂


钓鱼、捕鱼须谨慎,不可采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及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否则,一经发现将面临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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