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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优势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来源:邓沣   发布日期:2019-07-16 16:59:46   浏览次数:4397



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龙头,但涉企矛盾纠纷在社会矛盾纠纷中占大头,据初步统计,涉企矛盾纠纷占社会矛盾纠纷总量70%以上,具有人员多、影响大、控制难的特点,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行业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充分发挥行业及专业优势,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打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

近年来,远安律师行业围绕县委、县政府实施全面依法治县的战略布局,运用法治方式帮助企业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在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理念上,实现由被动受托向主动服务转变。在传统的法律服务理念里,律师通常情况下是被动坐等当事人的委托,往往是涉企矛盾纠纷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只能选择诉讼渠道解决问题时律师才被动介入,这种情况下涉企矛盾化解难、损失大、影响广。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律师必须转变服务理念,积极主动地走进企业。近年来,全县律师以市、县组织的“千名律师进千企,助推企业依法经营”
、“法律服务进百企”、“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等活动为契机,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向企业发放名片,签订服务企业承诺书,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735场次,帮助企业修订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用工、安全生产等制度120余部,起草或修改完善各类合同2429份,化解涉企矛盾纠纷400余起。

(二)在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力量上,实现由独立办案向多方协作转变。过去各个企业单独聘请法律顾问,涉企矛盾纠纷由被聘律师个人负责。近年来,远安律师改变过去“单兵突击”服务企业的模式,在重大涉企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实现“团队协同作战”。如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拖欠工资等群体性矛盾纠纷中,律师所挑选“精兵强将”成立工作专班,集中优势资源打“攻坚战”。在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中,远安律师除自身加强团结协作外,更加注重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在矛盾纠纷发生后,及时与公安、司法机关、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征用搬迁等部门进行联动,避免矛盾的激化与事态扩大,实现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及“矛盾纠纷预警平台”,全面掌握辖区内涉企矛盾纠纷动态,实现涉企矛盾“勤排查,早发现,全化解”。

(三)在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手段上,实现由对簿公堂向预防为主转变。涉企矛盾纠纷形成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有苗头、有先兆,有一个发展过程。远安律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平时服务企业的过程中,积极为企业开展“体检”,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风险点及早向企业进行提示或作出防范建议,做企地和谐的最大增量。在协助处理拖欠工资矛盾纠纷时,对企业进行了必要的提醒,向企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矛盾另一方推心置腹讲清道理,实现了涉企矛盾早预防,早化解,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了采用仲裁诉讼等较为激烈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去年春节前一批煤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我县律师结合实际向政府建议,先由政府垫资预支拖欠的工资再从企业关闭奖补资金中扣减,政府采纳后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当事人无一人上访。近年来,远安律师采取非诉方式调解矛盾纠纷874件,缩短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时间,避免了诉讼拖累及成本,收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四)在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范围上,实现由个案处置到全面防控的转变。近年来,我县律师的服务范围从传统的工业企业发展到涉及金融保险、矿产资源、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等多个经济领域;服务的主体涉及政府、企业、职工及其他自然人;涉及的矛盾纠纷种类有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权侵占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多类。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县律师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一是依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开展涉企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近年来我县律师共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4件,确保了棚户区改造、企业项目建设、马拉松赛等一批重大项目、重要活动的安全与社会稳定,从源头上避免、防范和化解了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二是打造新的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法律服务窗口及职工维权律师工作站,近年来共接待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法律咨询服务4342人次;三是充分运用“送法进企业”等活动载体,采取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企业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利用互联网、公众微信号、QQ群等现代科技手段,围绕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法律法规等重点内容精准推送,用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思想渗透,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远安律师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推动了社会治理尤其是企业治理的进步,但对标依法治企的要求、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是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理念需进一步深化。部分企业对依法治企的认识还有差距,在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拍胸脯斗狠气,不能精准地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法治意识和法制思维有待进一步增强。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沿袭固有的思维和老办法,不能与时俱进,缺乏必要的法治手段和法治意识,在化解企业矛盾纠纷中担待不够。少数律师勤勉敬业的执业理想淡化,内生动力不足,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有畏难情绪,甚至认为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无“油水”可捞,不愿意尽全力参与涉企矛盾纠纷化解。

二是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能力素质有待提高。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仅专注企业的建设与发展,认为企业涉及法律问题时聘请的有法律顾问,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法律素质不高,甚至个别企业管理人员无法律素质可言,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自身力量严重不足。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习惯用行政的方式处理企业矛盾纠纷,手上能打的法律“牌”不多,用行政方式强行处理涉企矛盾往往是人吃了亏戏不好看。少数律师执业能力不高,综合能力有限,在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时教条运用法律法规,办法不多、手段单一、不会综合施策,使得化解效果打了“折扣”。

三是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运行机制有待完善。部分企业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务人员,没有依法建立企业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等维权组织形同虚设,不能及时有效的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机制不健全,调处时相互推诿不负责任,县直部门工作人员沉不下去,贻误了化解企业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律师行业、律师所与律师、律师与律师之间配合不够,律师与外界的沟通不畅,导致一些企业矛盾纠纷处置时间过长。

三、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应对措施

第一,把握“三个特征”,坚持预防为主的化解方针。每一起涉企纠纷个案,都有其固有的特点及属性。律师行业要牢牢把握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三个矛盾纠纷特征及规律,分析研判正在发生和着手调处的矛盾纠纷,做到化解矛盾纠纷有的放矢。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要定期排查企业矛盾纠纷,企业内部也要经常开展自查,服务企业的律师要经常为企业开展
“体检”,发现矛盾纠纷苗头要及时处置。各行各业要把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落实到每个细节,防范矛盾纠纷的产生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上上之策。

第二,紧盯“三个阶段”,坚持规避风险的调处策略。企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三个阶段:一是在企业设立之初,律师要做好合伙人协议、公司章程及股东权利义务、企业管理制度等法律审查服务,避免产生企业不必要的股权及管理者的内部纠纷;二是在企业经营期间,服务企业律师要及时对各种经营合同进行审查,避免因违法违规或重大遗漏,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三是涉及企业重组兼并、股权转让、破产清算、职工安置、债权清收、债务化解,律师要全程参与,在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要着力化解涉企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纠纷。企业实施项目建设及重要的经济活动,应自觉委托律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去分析研判,避免投资失误,防范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

第三,协调“三支力量”,坚持依靠群众的调处路线。律师是社会工作者,每个案件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律师单打独斗办案就显得势单力薄,因此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一是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联系,通过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分管行业、职能范围内企业的主要矛盾纠纷;二是主动与司法机关、仲裁部门联系,全面掌握诉讼、仲裁立案及案件审理信息,关注案件发展的态势,做好诉前、庭审各个程序的调解工作;三是主动与企业及经营管理者联系,明确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责任,指导帮助企业做好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律师在调处矛盾纠纷时,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问计于民,从群众中寻找化解矛盾纠纷的答案。

提升“三个效果”,坚持维护稳定的调处理念。律师行业要有维护稳定大局的意识,在办理每一件涉企矛盾纠纷案件中,始终坚持维稳与维权相结合,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一方或一己之利,置社会稳定大局于不顾。承办律师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要把每一个案件装进维护稳定的“筐子”去理性思考。律师行业要落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报告制度,群体性案件承办律师必须通过律师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制订应急预案。凡涉企矛盾纠纷的办理,无论是办案思路、办案技巧,还是办案结果,都要充分体现在提升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上,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实现律师个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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